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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单方能买卖房屋吗?

来源:居行网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8日  点击数:38

甲某与乙某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交纳了购房首付款,购房合同上标注购买人为甲和乙,该房产至今尚未办理网签手续及产权证书。2020年的某一天,经某房产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在乙某不在场,且房产中介公司未能联系到乙某的情况下,该房产中介公司主持丙某与甲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甲某自愿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丙某。该《房屋买卖合同书》签订后,丙某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某支付了购房定金及部分购房款,之后因乙某不同意出售该房产,导致丙某与甲某交易的该房产未能办理房屋更名手续,甲某也拒不退还丙某已付购房款。丙某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丙某与甲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并要求甲某及某房产中介公司退还丙某已交付的购房款项。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了该房产的共有人乙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要旨

甲某在未得房屋共有人乙某同意的情况下与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乙某不同意出售该房屋致使丙某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成就,故对丙某要求解除其与甲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要求甲某退还已付购房款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该房产中介公司在未征得房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主持合同签订及购房款项的交付工作,未能尽到作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慎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甲某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解除丙某与甲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甲某退还丙某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某房产中介公司对甲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

房屋交易是现实生活中十分普遍的现象,尤其是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完成的房屋交易在几年来更为常见。买房卖房是人生的大事之一,无论作为买受人、出卖人,还是房产中介公司都要十分谨慎。

作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核实出卖方身份信息、房产信息(包括房屋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房屋结构、市政规划等,特别注意该房产是否存在房屋共有人、是否存在抵押等特殊情形;作为出卖人,一定要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卖房,注意对买房人的购买能力的考察等;作为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主持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提供居间服务时,一定要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严格杜绝为了“快速”促成交易而忽视了对房产真实性、房屋产权人等重要信息的审查核实,切勿因一时急促带来后续烦恼。

房产交易的各方一旦订立相应的合同,均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切莫因一时疏忽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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